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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9x/2021-80355 | 分 类: | 学前教育政策措施与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
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依法设立的符合全县幼儿园布局规划,办园条件达标、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面向大众,执行普惠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办园资质。经审批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2.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会计独立核算,能够提供完整会计资料,并接受财政、教育、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督检查。
3.收费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普惠收费,现行保教费收费标准符合《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要求,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4.办园条件。幼儿园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符合《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达到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规模在3个班以上。
5.办园质量。办园思想端正,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园所管理规范;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安全管理措施到位,无安全隐患,近3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及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6.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倾向。保教科学,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昌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见附件)。
2.组织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21年进行集中评审认定,由县教育和体育局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和办法,组成评审认定小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评审认定。此后每年认定一次,结合幼儿园年检一并进行。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动态管理。
3.结果公示。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和体育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认定名单报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三、监督管理
1.实行年检制度。县教育和体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作为发放生均经费补助的依据。
2.规范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县发改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以不盈利、不结余原则与家长协商确定,并定期公示收支情况。
4.规范办园行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检查规范办园,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并依法接受属地镇(街、区)及教育、财政、发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5.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出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等问题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负面影响事件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须提前三个月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