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我们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的新精神、新理念,结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城市成功的管理经验、与部分县市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多次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 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印发了《潍坊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打造标杆孵化器
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优秀的,授予标杆孵化器荣誉称号,获得标杆孵化器荣誉称号后,绩效评价优秀次数重新开始计算。
(二)实施三年初创期“种子激励计划”
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三年初创期“种子激励计划”。从认定的第二年起至第四年,获得绩效评价优良等次的,每年度分别额外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初次认定期激励。
(三)给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运营期间,每成功培育一家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
(四)调整了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设立上述三项科技企业孵化器激励政策后,对初次通过市级认定的孵化器不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因此,本次修订相应调整了市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1、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由20家以上调整为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由15家以上调整为10家以上)。
2、知识产权比例。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
3、毕业企业条件。毕业企业条件由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调整为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五)修改了孵化器动态管理的方式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由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修改为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待绩效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等次时,再重新纳入。对于租赁场地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到期后续租有困难的,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进行调度和绩效评价,过渡期满仍没有恢复继续运营的,不再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三、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潍坊市科技局
解读顾问:庞兴鹏
咨询电话:0536-809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