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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30823/2017-01202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县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11月06日 |
| 标 题: | 昌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 ||
昌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森林防火期内禁止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燃放孔明灯、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携带、使用火种及易燃物品;
(六)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七)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在森林防火区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森林管理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管理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在林区边缘及林区内墓地祭祀烧纸时,凡建有焚烧炉的必须到焚烧炉内焚烧。
十、孤山庙会、方山庙会严禁带纸上山焚烧。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公安等部门报告。
特此通告。
昌乐县森林公安局
2017年11月1日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