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430/2019-44505 | 分 类: | 申请审批程序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11日 |
标 题: | 经济困难老年人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经济困难老年人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
经济困难老年人申办程序与补贴发放
(一)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附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镇(街、区)自受理申请后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每月20日前将《60-9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明细表》、《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镇(街、区)的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进行信息复核,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能力评估的老年人,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 号),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复核评估、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及时反馈镇(街、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批准当月起发放补贴,并将享受补贴情况单独列出,纳入低保长期公示内容。
未通过审核审批的人员,由镇(街、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补贴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老年人基本生 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与低保金分别标注,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