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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30/2019-50733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15日 |
标 题: | 昌乐县临时救助标准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临时救助标准 |
昌乐县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具体临时救助标准见附件。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经民生综合保险救助后,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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