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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30/2019-50740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15日
标  题: 昌乐县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昌乐县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四)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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