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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30/2020-63737 | 分 类: | 申请审批程序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17日 |
标 题: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审批程序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审批程序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审批程序
1、社会散居孤儿:
(一)申请:孤儿监护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镇(街、区)政府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上传“全国儿童福利综合信息系统”,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四)资金发放:自认定孤儿身份下月起,县民政局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资金直接打到个人农商行账户。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二)查验:镇(街、区)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
(三)确认:县民政局对材料进行查验确认,符合条件的,将信息输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四)资金发放: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县民政局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资金直接打到个人农商行账户。
3、困境儿童: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困境儿童及监护人无书写能力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村(居)委员会、亲属或其他居民代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查镇(街)初审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是否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决定。批准后的下个月起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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