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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30/2021-67936 | 分 类: | 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标 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措施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措施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措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和肢体残疾人(有稳定合法劳动收入的除外)。
2.无生活来源。是指城乡居民缺乏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除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奖励扶助金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