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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430/2024-00397 | 分 类: | 政策措施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6日 |
| 标 题: | 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措施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措施 | ||
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措施
《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潍民字〔2020〕3号)规定,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1.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2.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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