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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430/2024-00398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7日 |
| 标 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不计算在内。
前款所称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房产、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2.特困人员申请暨审批表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4.家庭状况调查表
5.照料护理协议
6.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7.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等材料。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个人向镇(街、区)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调查、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3.审批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分散供养的将资金通过银行发放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将资金发放给供养机构。
五、办理时间、地点
夏时令: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冬时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户口所在地镇(街、区)民政办申请办理。
六、联系方式
宝都街道:13022788169
宝城街道:6856960
朱刘街道:6711906
五图街道:6850727
乔官镇:6850033
营丘镇:6853021
红河镇:6856381
唐吾镇:6206960
首阳山:6850386
高崖库区:6853900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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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