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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30/2024-00398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标  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文  号:
内容概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不计算在内。
  前款所称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房产、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申请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
  2.特困人员申请暨审批表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4.家庭状况调查表
  5.照料护理协议
  6.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7.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等材料。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个人向镇(街、区)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调查、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理由。
  3.审批结果报县民政局备案,分散供养的将资金通过银行发放给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将资金发放给供养机构。
  五、办理时间、地点
  夏时令:上午8:30-11:30、下午14:00-18:00
  冬时令: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户口所在地镇(街、区)民政办申请办理。
  六、联系方式
  宝都街道:13022788169 
  宝城街道:6856960 
  朱刘街道:6711906 
  五图街道:6850727  
  乔官镇:6850033  
  营丘镇:6853021  
  红河镇:6856381  
  唐吾镇:6206960  
  首阳山:6850386  
  高崖库区:6853900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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