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地址 | |
| 地址 | |
| 工作职责 | |
| 领导信息 | |
| 值班电话 | |
| 传真 | |
| 受理投诉部门 | |
| 受理投诉电话 |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 索 引 号: | 004298430/2024-00400 | 分 类: | 救助标准 |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8日 |
| 标 题: | 临时救助标准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临时救助标准 | ||
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控制在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经民生综合保险救助后,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