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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30/2020-97347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0年01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昌乐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监管办法》《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乐民字〔2020〕10号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昌乐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监管办法》《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乐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监管办法》《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乐民字〔2020〕10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昌乐县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改革工作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将《昌乐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监管办法》《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昌乐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2.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监管办法

3.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昌乐县民政局

                        2020年1月18日


附件1

 

昌乐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 号)、潍坊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措施〉的通知》(潍民字〔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将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至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为确保审批权下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将原来由县民政局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到镇(街、区),切实增强镇(街、区)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到镇(街、区)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和“一次办好”,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镇(街、区)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由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由村(居)实行代办、帮办。

(二)受理审查。各镇(街、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办人。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各镇(街、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四)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各镇(街、区)要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关口”前移,实行先核对、后申请。申请人在提出社会救助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镇(街、区)提请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各镇(街、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对,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台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五)简化审核审批环节。取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镇(街、区)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六)压缩审核审批时限。各镇(街、区)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急难型临时救助要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四、职责分工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街、区)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收入核算、公开公示、动态管理(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或自然减员的要及时报告)、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申请委托等具体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

(二)镇(街、区)职责。镇(街、区)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的主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受理、调查、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审批意见及其他行政文书,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做好保障资金配套、动态管理台账维护和档案资料保存等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县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解读培训,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县民政局根据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的安排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监管,抓好落实各镇(街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规章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确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工作无缝衔接,顺利实施。

(二)加强业务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各镇(街、区)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各镇(街、区)要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尤其是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和社会救助帮办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要会同各镇(街、区)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宣传,让居民真正了解政策内容,知晓申办程序。

 

 

 

 

 

 

 

 

 

 

 

 

 

 

 

 

附件2

 

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监管办法

 

为加强对依法委托事项的监管,确保受托机关承接到位,执行规范,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民〔2019〕36号)、潍坊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措施》的通知(潍民字〔2019〕25号)以及《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的批复》(乐政复字〔2020〕2号)要求,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范围

(一)事项范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批权限。

(二)监管对象。受托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二、监管机构

昌乐县民政局

三、监管措施

(一)事前管标准。县民政局将委托事项的办理标准,包括法律依据、办理流程、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相关表格等交给受托机关的承办机构,做好事项对接,并培训好人员。上级有新要求的,应及时传达受托机关的承办机构。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认真承接落实委托事项,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建立规章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尽快熟悉委托事项办理流程,做到承接到位,确保下放一项、承接一项、办好一项。对承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告,确保下放事项办理不漏项、不缺位、不脱节。

(二)事中管达标。严格规范委托事项办理规程,明确审批流程、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等要件,防止超时限、额外添加审批要件等现象发生。受托机关应在审批后将审批事项报县民政局备案登记。事项委托后,县民政局要加强监管,对委托事项案卷进行检查,查阅委托事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根据实施机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三)事后管成效。县民政局做好委托事项的跟踪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社会救助审批中的不当行为,及时给予业务指导。在组织开展委托事项承接落实情况的检查中,发现承接机构存在违规审批行为的,县民政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受托机关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3

 

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管理使用办法

 

一、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是昌乐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民政局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3个事项依法委托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行使,用于委托事项审批使用的专用印章。委托事项专用章在委托下放事项审批工作中具有与昌乐县民政局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县民政局委托下放审批事项,一律使用委托事项专用章,以适应下放事项现场审批和限时办结的需要,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类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以加盖委托事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经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直接加盖委托事项专用章予以审批;不属于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使用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一经查出将严格追究责任。

四、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实行专人负责制,委托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民政主任具体负责管理使用,不得在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以外使用或挪作他人使用。

五、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的规范名称为昌乐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

六、县民政局委托事项专用章的刻制、启用、变更、注销均由县民政局行文告知后交由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按相关规定使用,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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