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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30/2022-99052 | 分 类: | 其他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标 题: | 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 |
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
①对象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无劳动能力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1.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不计算在内。
2.特困人员财产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辆、船舶,房产、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区)民政办提出申请。
②不予认定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1.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3倍或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10万的;
2.家中拥有高价收藏品或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3倍或家庭投资总额高于10万的;
3.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或者申请救助供养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救助供养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救助供养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救助供养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翻盖或新建住房的;
4.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5.故意隐瞒家庭人口信息、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6.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的;
7.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8.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9.实际生活或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
10.拒绝配合救助供养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11.其他影响特困人员认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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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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