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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668/2017-00023 分  类: 年度计划
发布机构: 县农机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03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通知


 一、检验范围

1、凡201711日前在我县农机部门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集中检验;2017年新注册登记的,只进行初检。

2、对危及人身安全的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开展实地安全检验。

 二、检验时间

从现在开始至20175月底,全县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集中检验;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检验根据机械操作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

三、检验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3、《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决定);

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

5、《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6、《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拖拉机》(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5部分:挂车》(GB16151.5200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GB16151.122008);

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

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

9、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机动植保机械安全监理检验规范>等五个规范的通知》(鲁农机安字〔201322号)文件。

 四、检验要求

 1、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检验,要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规范和标准进行。重点加强对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指示系统及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做到各系统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还要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标准进行检验。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时,要确认机车发动机号码、号牌、行驶证、机车技术参数与注册登记记录时是否相符;检查机车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手续;按规定填写《拖拉机检验表》,每车一表,拓印并粘贴发动机号码、机身号码和车架号码。拖拉机挂车应按规定喷印放大号。

 3、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检验,检查拖拉机是否存在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 确认机车发动机号码、车牌号码与行驶证、强制保险凭证上记载的号码是否一致; 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无处张贴的应当随车携带。未按规定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后,在《拖拉机检验表》上签注检验结果,检验人签字并加盖检验机关章。检验合格的在行驶证副证打印检验章,有效期至20185月。对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证明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5、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在进行第一次安全检验时,其所有人应当提供来历证明、农业机械和个人基本信息。检验严格按照省农机局《机动植保机械安全监理检验规范》等五个规范进行,建立安全检验档案,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机检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机局成立以薛永亮局长为组长、刘宝太副局长和农机监理站站长赵兴石为副组长的农机检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安全监理站(电话0536:6221695),具体负责全县检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各镇(街、区)农业综合服务站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为检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确保检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教,扩大影响。年度检验工作中,各镇、街道、区要加大年检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宣传普及农机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使农机手充分认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不参加年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机车不得使用,从而积极主动按时参加年度检验。

(三)重心下沉,便民服务。扎实推进全县农机管理服务进社区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村等农村基层干部的作用,调动农机大户和合作社的积极性和影响力,入户动员机手参加检审,集中人力物力开展工作,狠抓检审率的提高。

(四)严格程序,确保质量。一要设立相对固定检验场所,由两名以上具有检验员资格的监理员实施,保证检验质量;二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牌证业务,推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坚决做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办证上牌,严禁委托中介发牌发证,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严格执行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和方法,规范检验行为。属于农机管理服务范围的,要落实责任,一台不漏,不在管理服务范围的,要坚决杜绝挂牌、年检。三要对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四要认真做好农业机械档案的查漏补缺工作,对不符合规范的要坚决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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