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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3875461/2018-21804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农业局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19日
标  题: 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  号:
内容概述: 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涉及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第五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2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

涉及农药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3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单位

涉及肥料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注:本模板所列“抽查对象”、“抽查内容”等事项是根据《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必备事项,各部门在编制时要确保完整不缺项,并可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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