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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493875461/2021-86466 | 分 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10日 |
标 题: | 昌乐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昌乐县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0.5%-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 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2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 者 |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每年 1次 |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3 | 蚕种质量抽查 | 蚕种生产经营企业 | 蚕种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抽查比例为10%,每年1次(根据省厅监督抽查计划抽查) | 结合农业农村部抽查合并进行。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参与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蚕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
4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每年 1次 |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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