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正文内容
索 引 号: 493875461/2022-97774 分  类: 教育法律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标  题: 以案示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以案示法

以案示法


 以案释法——王某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件

【案情】2022年5月23日,我局接到张某电话,反映从拼多多王某处购买的蚊蝇通灭的农药,查不到农药信息,是假药,要求赔偿。经调查,王某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这种农药,是通过流动批发农药的货车上购进的,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未查询到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信息,属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查处。

【处理结果】王某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农药,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2.6元(大写:陆佰零贰元陆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共计罚没人民币5602.6元整(大写:伍仟陆佰零贰元陆角)

【解析】《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王某经营的农药在农药信息网上查不到标签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信息,属于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受到了农业农村部门的处罚。

【典型意义】加强农药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希望广大农药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从正规厂家购进农药产品,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执法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执法检查,做好农药管理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