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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493875453/2019-42997 | 分 类: | 执法程序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1月07日 |
标 题: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执法程序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执法程序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2.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3.一般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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