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493875453/2021-68375 | 分 类: |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5日 |
标 题: | 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
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事项名称
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办理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2、《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的,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申请条件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注:以上材料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提交单位公章。
五、示例样表
无
六、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36-622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