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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3875453/2021-68377 分  类: 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标  题: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文  号:
内容概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事项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办理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12月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三、申请条件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施放环境允许;

3、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允许。

 

四、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示例样表

 

六、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无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36622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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