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493875453/2021-71480 | 分 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标 题: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昌乐县气象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5、《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三、承办机构
昌乐县气象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复杂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0536-6221259
投诉电话:0536-6221259
信函投诉:昌乐县宝都街办国际花园南邻西侧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0--5:30(夏季2:00--6:00)
办公电话:0536-6221259
办公地址:昌乐县宝都街办国际花园南邻西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