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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3875453/2021-71480 分  类: 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标  题: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昌乐县气象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5、《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

三、承办机构

         昌乐县气象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 →(重大复杂的,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执行→结案→归档。

五、办理时限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0536-6221259

投诉电话:0536-6221259

信函投诉:昌乐县宝都街办国际花园南邻西侧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0--5:30(夏季2:00--6:00

办公电话:0536-6221259

办公地址:昌乐县宝都街办国际花园南邻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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