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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493875453/2021-96543 | 分 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3日 |
标 题: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
昌乐县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2 审批依据
2.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2.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3 审批条件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4 申请材料
(1)《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5 受理
5.1 材料补正
5.1.1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5.1.2 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wfclzwfw.sd.gov.cn进行下载。
5.2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5.2.1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在政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5.2.2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救济途径等。
6 审查
6.1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6.2 审查程序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由昌乐县气象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收集分析材料。
6.3 现场勘查
昌乐县气象局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7 审批决定
经书面审查,依据现场勘查等程序,审查人应当形成初步意见,将审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上传分管领导在线审核,作出决定。
予以许可的,发放同意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同意许可批文,并说明理由。
7.1 决定书送达
7.1.1 获取审批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许可决定书或免费邮寄至指定地点。
7.1.2 决定书类型
许可决定书
8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9 收费标准及依据
权限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服务指南
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2 审批依据
2.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国务院令第570号)
2.2《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0条
2.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2.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审批条件
3.1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 申请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5 受理
5.1 材料补正
5.1.1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5.1.2 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wfclzwfw.sd.gov.cn进行下载。
5.2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5.2.1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在政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5.2.2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救济途径等。
6 审查
6.1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6.2 审查程序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由昌乐县气象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收集分析材料,按程序将申报材料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技术评价单位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由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书。
6.3 现场勘查
昌乐县气象局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7 审批决定
经书面审查,依据现场勘查等程序,审查人应当形成初步意见,将审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上传分管领导在线审核,作出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同意许可批文,并说明理由。
7.1 决定书送达
7.1.1 获取审批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免费邮寄至指定地点。
7.1.2 决定书类型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8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9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权限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1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2 审批依据
2.1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条(国务院令第570号)
2.2《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0条
2.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2.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审批条件
3.1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 申请材料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两份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5 受理
5.1 材料补正
5.1.1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5.1.2 属于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wfclzwfw.sd.gov.cn进行下载。
5.2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5.2.1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在政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5.2.2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救济途径等。
6 审查
6.1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现场勘查。
6.2 审查程序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由昌乐县气象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并收集分析材料,按程序将申报材料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由其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3 现场勘查
昌乐县气象局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7 审批决定
经书面审查,依据现场勘查等程序,审查人应当形成初步意见,将审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上传分管领导在线审核,作出决定。
予以许可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同意许可批文,并说明理由。
7.1 决定书送达
7.1.1 获取审批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现场领取《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免费邮寄至指定地点。
7.1.2 决定书类型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意见书》。
8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9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