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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93875453/2022-97516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0日
标  题: 昌乐县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昌乐县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昌乐县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施行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1.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

2.从事该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被撤销或注销的。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一章 对建设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检查内容: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是否审核、审核是否合格

2.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检查方式: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是否审核、审核是否合格:在检查现场查看是否具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提前在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系统查阅该单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情况。

2.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现场查看是否有竣工验收意见或者提前在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系统查阅该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1年施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 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章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检查内容:1.防雷装置是否开展检测;2.检测报告项目是否完整,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3.检测周期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方式:

1.防雷装置是否开展检测:在检查现场查看是否具有检测报告或登录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2.检测报告项目是否完整,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查看检测报告并与现场防雷装置进行比对。

3.检测周期是否满足要求:查看时间最近的连续两次检测报告日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00年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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