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493875453/2023-00238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10日 |
标 题: |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升放气球行政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我县升放气球活动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二、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三、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日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升放气球活动必须根据许可机构批准的时间、地点、数量、范围等进行。
四、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进行严肃查处。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昌乐县气象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