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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493875453/2024-01461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0日 |
标 题: | 关于2024年度防雷安全检测的公告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2024年度防雷安全检测的公告 |
关于2024年度防雷安全检测的公告
一、法定检测范围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检测机构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开展。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录,可通过山东省气象局网站(http://sd.cma.gov.cn/)查询。
三、责任与监管
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督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切实规范检测行为,落实防雷安全检测监管责任。
昌乐县气象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