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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16-04953 分  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4日
标  题: 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 

第五条  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协调参与。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是: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提升潜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获得市(厅)级自然科学奖获奖者及县级自然科学奖主要承担人;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进步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人员;获得昌乐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县级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大影响的论文,或被《SCI》、《EI》等收录,且引用率较高; 

(五)在完成本县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中,成功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潍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取得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取得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专利技术在同行业中具有领先水平,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人员、山东省专利奖获奖者,或潍坊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位人员或三等奖前2位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人员、国家设计银质奖人员或省级优秀设计奖、市级一等优秀设计奖前3位、二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人员; 

(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国家、省、市各类教学成果奖人员;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齐鲁名师、省教学能手、省优秀教师、市教学能手、市优秀教师、潍坊市特级教师、潍坊名师、县教学能手、县优秀教师、昌乐名师等各类荣誉称号,且近4年内是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县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全市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被县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人员、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人员或获得潍坊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前2位或三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并获得潍坊市以上奖励的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以及文化传承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4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全省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奖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世界比赛(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10;获得亚洲比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8;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6名,或培养出打破全省以上纪录和多年保持全省纪录运动员的知名教练员;或近4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1名以上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人员。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或已取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不再参评。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七条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报。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推荐人选。推荐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组织评议,并对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群众无异议后再予以上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审核。主管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本部门推荐人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推荐人选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经核实无误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审。 

(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成立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按照行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评审委员会对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察人选。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同意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三)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国(省)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等。 

(四)对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 对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000元。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称号的人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县政府津贴。连续三次被评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人员,最后一个管理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每年考核合格的,管理期延长,直至退休。 

(二)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安排不少于10天的带薪休假。 

(四)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有关条件,优先推荐上报、聘任。 

(五)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三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档案。对管理期间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期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档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建立联系制度。将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纳入昌乐县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应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主动发挥专业特长。 

第十四条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在县内变动工作岗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县外的,要事先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其享受的待遇,不再按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昌乐县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潍坊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改按潍坊市、山东省或国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五条 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有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第十六条 上属驻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自命名之内起,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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