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457/2016-04954 | 分 类: | 其他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6年11月04日 |
标 题: |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一)职业技能在全县乃至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贡献突出,在市内有较大影响,属全县同行业技术权威。
(二)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能创造性地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三)有重大发明创造,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开发应用的前3位专利人。
(四)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大赛,成绩突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市级以上一、二类技能竞赛获前十名、县级技能大赛获得前三名的人员。
(五)技艺高超,是某个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具有组织相近专业的技师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六)刻苦钻研技术,诚心传授技艺,在培训和带动技术工人队伍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特长、重大工作成果,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八)未出管理期或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已取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三章
第八条
(一)推荐申报。首席技师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向单位举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昌乐县首席技师申报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县人社局。
(二)审查遴选。对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按1:3
(三)综合评审。成立昌乐县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社会公示。对首席技师候选人,在其所在单位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到人选所在单位或村居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命名表彰。公示之后,根据评审综合成绩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综合成绩进行研究,通过后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不再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县逾期不归的,或调往外县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称号的;
(五)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