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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16-04954 分  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4日
标  题: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类技能人才资源,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为建设现代化强县提供人才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是指在各行业、职业领域具有崇高职业道德、高超技艺和品牌影响,在生产建设中做出突出业绩,在技术、技能革新、发明创造中有重大贡献,并影响带动了某一职业(技术)领域的进步,能在全社会发挥楷模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技术创新,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突出技能,重在实绩,重在贡献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为四年。在管理期内继续钻研提升技能,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五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协调参与。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全县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突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 

第七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业绩突出,在社会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认度,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技能在全县乃至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贡献突出,在市内有较大影响,属全县同行业技术权威。 

(二)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能创造性地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三)有重大发明创造,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开发应用的前3位专利人。 

(四)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大赛,成绩突出,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市级以上一、二类技能竞赛获前十名、县级技能大赛获得前三名的人员。 

(五)技艺高超,是某个领域的技术带头人,具有组织相近专业的技师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六)刻苦钻研技术,诚心传授技艺,在培训和带动技术工人队伍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特长、重大工作成果,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八)未出管理期或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已取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的选拔,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首席技师人选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同行向单位举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昌乐县首席技师申报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县人社局。 

(二)审查遴选。对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按13 的比例遴选产生首席技师参评人选。 

(三)综合评审。成立昌乐县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社会公示。对首席技师候选人,在其所在单位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到人选所在单位或村居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命名表彰。公示之后,根据评审综合成绩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综合成绩进行研究,通过后进行表彰、颁发证,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列入昌乐县高层次人才库,实行重点管理。 

第十条  实行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首席技师制度。 

第十一条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首席技师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首席技师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不再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县逾期不归的,或调往外县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称号的; 

(五)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五章    使用与待遇 

第十三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享受一次性奖励补助。同时评选为昌乐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 

第十四条   实施“名师带徒”工程,组织首席技师广泛开展专项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技术比武等活动,带动全县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壮大。 

第十五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条件,通过让其担任技术带头人、承担技术革新项目、参与生产经营咨询等形式,发挥好首席技师的作用。 

第十六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昌乐县首席技师可参照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企业可设立“首席技师”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分配形式,实现一流贡献一流报酬。 

第十七条  首席技师在职称晋升、成果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享受医疗保健待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在企业需要、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对综合素质高、实绩突出、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授予各类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首席技师工作的宣传。充分挖掘整理首席技师的技艺技能,总结宣传高技能人才创业立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技能人才、关心技能人才、人人争当技术能手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昌乐县首席技师自命名之日起,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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