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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16-04958 | 分 类: | 其他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6年09月29日 |
标 题: | 关于《潍坊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赋分试行标准》的说明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潍坊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赋分试行标准》的说明 |
关于《潍坊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赋分试行标准》的说明
关于《潍坊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赋分试行标准》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完善职称量化评审工作,公开、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业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拟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时间、工作经历、任职考核、科研成果、论文论著、表彰奖励、专业工作能力、为基层服务、继续教育、外语水平和评委综合评价等十二个方面进行量化评分。
三、本标准先在卫生专业高级评审中试行,待完善后予以全面推广实行。
四、本标准在评委专业组进行评议推荐时使用,以便于各专业组成员按照相对统一的量化标准,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衡量,为专业组评议意见的确定提供比较科学的依据。
五、各评委在评审时可将专业技术人员的量化得分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但最终评审结果仍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
六、专业组在提出评审意见时,除依据量化评分结果外,还应考虑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区别对待,辩证分析,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适当保持各县市区、各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平衡。
潍坊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赋分试行标准
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人员推荐打分适用本标准;破格晋升人员可参照本标准打分。
一、学历:
(一)
学 |
博士 |
硕士、研究生 |
大本 |
大普 |
大专 |
中专 |
高中 |
分 |
25 |
20 |
15 |
13 |
10 |
7 |
4 |
(二)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历视为有效学历,专业不对口的可以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计分。第二学历取得后满三年的可以计分,否则,以其它有效学历计分,且在此有效学历基础上,第二学历取得后满1年加0.5分,满2年加1分;
(三)有多个学历的只记一个最高分。
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每周年0.5分,最高不超5分。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10分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以不同的学历分段按每年博士、硕士(研究生)0.5分、本科(大普)0.45分、大专0.4分、中专0.3分、高中及以下0.25分累加计分,此项最高不超10分。(专业不对口的学历以低一级学历计分;年限以取得学历的周年计;中间从事非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应予扣除)
四、任现职以来的考核成绩:5分
考核成绩基础分为3分,任现职以来,每一年考核优秀者加0.5分,最近一次任期届满考核优秀者加0.5
五、任现职以来的成果及奖励:20分
(一)记分标准:
1、科研成果奖
分 等 级 |
1 |
2 |
3 |
4 |
5位及以后 |
|||
国 一等 家 二等 级 三等 |
15 13 11 9 |
13 11 9 7 |
10 8 7 6 |
8 7 6 5 |
7 6 5 4 |
|||
省 一等 部 二等 级 三等 |
9 7 5 |
7 5 4 |
6 4 3 |
5 3 2 |
4 2 1 |
|||
地 一等 厅 二等 级 三等 |
5 4 3 |
4 3 2 |
3 2 1 |
2 1 0.5 |
1 0.5
|
|||
县 一等 级 三等 |
3 2 1 |
2 1 0.5 |
1 0.5 |
0.5 |
|
|||
2、通过鉴定的科研项目
分 数 鉴定单位 级别 |
1 |
2 |
3 |
4 |
5位及以后 |
国家级 |
5 |
4 |
3 |
2 |
1 |
省部级 |
3 |
2.5 |
2 |
1.5 |
1 |
地市级 |
2 |
1.5 |
1 |
0.5 |
|
3、本行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分 专 |
1 |
2 |
3 |
发明专利 |
3 |
2 |
1 |
实用新型专利 |
1 |
0.5 |
|
(二)各种奖励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
(三)同一项目只记一个最高分;
(四)此项最高不超20分。
六、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10分
(一)记分标准
1、发表的论文
分 等级 |
1 |
2 |
3 |
备 |
国家级 |
2 |
1 |
0.5 |
|
省级 |
1 |
0.5 |
|
|
市级 |
0.5 |
|
|
2、著作
分 位 数 |
专著 |
主编 |
副主编 |
参编 |
20万字以上 |
5 |
3 |
1 |
0.25 |
20万字以下 |
4 |
2 |
0.5 |
0.25 |
(二)发表的论文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正式刊号(CN、ISS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原件为准,且须与其专业及工作经历相关,同一论文多次发表的只记一次最高分;所发表刊物无明确级别的,以刊物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三)论著是指正式出版社(ISBN)出版的论著或专著;
(四)论文、论著总数不超过5件,其中代表性著作不超过2部;
(五)各项分值为最高分值,可根据论文、专著的质量和论文期刊的级别由评委酌情减分,此项最高不超10分。
七、任现职以来的表彰奖励:20分
(一)特殊津贴和拔尖人才(限记1项)。
级
|
享受政府特贴 |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拔尖人才 |
市级拔尖人才 |
县级拔尖人才 |
分数 |
10 |
10 |
6 |
3 |
(二)其它荣誉称号(限记5项)。
级别 |
部级 |
省级 |
市级 |
分数 |
4 |
3 |
2 |
由党委或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表彰按1.5倍加分;由人事或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授予的按标准加分;由市及以上部门单独授予的表彰折半加分;由县市区委、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表彰奖励加2分。
此项最多不超20
八、其他:12分
(一)现仍在县城驻地以外乡镇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可加分。
年 |
15年以上 |
11-15年 |
6-10年 |
3-5年 |
1-2年 |
分 |
5 |
4 |
3 |
2 |
1 |
(二)现在县以上城区驻地工作,任职期内,中小学教师曾在农村学校连续任教1年以上,医疗卫生、农业等技术人员曾到乡镇及以下基层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及县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每满1周年加0.5分,最多加3分。援疆、援藏等人员每满半年加0.5分,最多加4分。
(三)继续教育培训。任职期内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少于50学分的不计分,高于50学分的每20学分计0.5分,最多不超过3分。
(四)外语成绩(考试分数按百分制计,合格证有成绩的按成绩计分,无成绩的按70分计)。
成绩 |
40分及以下 |
41-50 |
51-60 |
61-70 |
71-80 |
80分以上 |
分数 |
0 |
1 |
1.25 |
1.5 |
1.75 |
2 |
此项最多不超12
九、专业工作能力(由评委综合审定):13分
本项可依据申报人提供的呈报材料、档案记录、业务测试成绩、民主评议等各项内容综合评价,合理核定分数。主要依据有:
(一)对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熟练程度,能否熟练地解决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复杂疑难问题及重大技术操作等;
(二)
(三)是否具有组织领导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业务能力及管理能力,能否有效利用现有的人、财、物完成本专业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接受新知识、新业务的培训学习和业务更新情况;
(五)参加业务水平考试和测评情况以及其它表现情况等;
(六)本项评分由评审委员会评委综合以上情况打分。
此项最多不超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