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457/2016-10473 | 分 类: | 职业资格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5年07月24日 |
标 题: | (转载)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转载)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
(转载)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