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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17-03794 分  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15日
标  题: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4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公开)机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本局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等单位、科室(以下统称人社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人社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实施检查的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谁检查谁负责,是指人社部门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或者各执法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县人社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人社系统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1.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结合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及其权责事项清单,梳理出面向市场主体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的检查等行政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同时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研究确定后报县法制办审查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施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确保“应入尽入”,没有遗漏。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包括所有执法人员,确保执法资格真实有效。

  3.制定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后,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的监管细则,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4.依法推广实施随机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监督检查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或提出专门要求的,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外,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人社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人社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日常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机抽查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注重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

  第九条  按照我局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及其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梳理局属各单位面向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列入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十条  待检查用人单位,由县人社局负责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人社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名单由县人社局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随机抽查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注重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

  第十五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用人单位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由县人社局派发至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八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单位、科室应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开展用人单位抽查,可依法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书面材料检查等方式。或者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

  第二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可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和比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经营行为等相关信息,对用人单位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情况实施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用人单位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人社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用人单位有关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中具有两次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人社部门应将用人单位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1.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3.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4.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软件资料、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5.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用人单位出具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人社部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即通过公示平台自动归集于被检查用人单位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人社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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