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流程
为提供更为便捷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服务,鼓励和支持创业,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文件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和《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6〕69号)
二、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
三、执行标准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贴息标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于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四、工作流程
(一)将创业贷款担保政策在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业务经办人员了解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的身份,是否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人员范围(①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查看该就业创业证的第6页的失业信息是否真实;②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或《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③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提供所属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并加盖村委或居委会章,以示真实;④残疾人:提供《残疾证》;⑤随军家属:提供《结婚证》和配偶军人的相关证件;⑥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大中专(含技校、职业中专)毕业生《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五年之内有效;⑦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刑解期满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员发放相关材料:
1、个人申请;2、昌乐县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3、贷款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户口簿(首页、个人单页和索引);5、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7、担保人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等材料。
(四)贷款申请人员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并盖章后,交至就业科,由业务人员进行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
(五)联合经办银行与县财政局每周三入户调查,经办银行查询贷款人员的征信等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六)调查完成确认无误后,业务经办人员为贷款人员出示推荐表与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各一份送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核准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12个月。
(七)贷款人员还款结束后,银行以红文件头形式列出享受人员明细及放贷各贷款户的放贷账号,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客户经理、后台经理、分管局长签字有效),统一报送至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八)业务工作人员核实结清证明等材料,形成统一的贴息申请,初审无误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
(九)业务经办人员将贴息人员信息以红头文件形式上报财政局,财政审批通过以后将所需金额拨付至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将贷款人员信息录入业务系统贴息认定;
(十)业务经办人员通知贷款人核对银行账号并签字后,由银行发放贴息资金至贷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