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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17-03061 分  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7日
标  题: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文  号:
内容概述: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休息养老。各国都规定和实行了退休制度。 

 

  企业职工退休种类及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二)女职工退休 

  退休时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55周岁退休。退休时在企业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不分干部和工人),在工人(下岗、内退、失业)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50周岁退休。 

  (三)因病提前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从业年限分别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五)退职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 

  (六)档案托管人员退休 

  缴费年限累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2004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就业认定手续且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或55周岁(2004年9月17日后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身份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代理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 

  其中潍劳社办[2004]60号文件下发(2004年9月17日)后,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或按有关法律文书责令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十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即50周岁)执行;不满十年的,退休年龄按鲁劳社函[2006]311号、鲁人社发[2012]83号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出生时间认定政策 

  1999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延迟退休(缓退)政策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因工作需要,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申请延期退休的,经人社部门批准,允许其缓退。(工作需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高技能人才或具有特殊技术的职工因企业需要缓退的)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15年。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特殊工种退休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目前,潍坊市局审查依据是职工档案和原始证明材料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2000年之前,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由劳动局审批,企业审报的工资调整表中有工种记载一栏,可体现出职工是否从事特殊工种。2000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后,企业职工工资不再由劳动局审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由企业劳资人员在企业财务工资表和特殊工种补贴发放表中记录清楚。职工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时,可提供原单位的工资发放表、特殊工种人员补贴表等原始证明材料。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特殊工种从业经历,以《潍坊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为准。县级人社部门对职工档案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报市级人社部门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严格执行三项制度:一是一岗双核制度;二是集体会审制度;三是退休公示制度。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个人信息部分),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盖章确认后,由申请人携带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人社局窗口办理。 

  (一)申报 

  申请人于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受理窗口提交《企业职工退休申请表》一式3份、《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一式3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近期一寸彩照1张。 

  (二)受理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 

  受理的,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申请人档案。 

  需要确认首次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首次参保证明。 

  (三)确认 

  审核认定申请人出生时间、参保缴费情况,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的确认意见。 

  对符合退休条件的公示5天,期满无异议的发放退休证,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做出结论;对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出具《审核情况反馈单》,退回申报材料。 

  公示期间,拟退休人员名单及《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对视同缴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传递至缴费确认窗口。 

  (四)缴费核定 

  退休人员持身份证、退休证到缴费确认窗口,对《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填写的本人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确认,采集指纹。其中需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程序办理。 

  同时由用人单位填报《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增减情况汇总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明细表》。 

  缴费确认窗口将职工签字确认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基本情况确认表》传递至相关科室计算退休待遇。(注:有关材料及时归入退休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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