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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17-01140 分  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30日
标  题: 昌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昌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试点运行情况
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起步于1994年, 2000年起我县率先在潍坊市实行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社会化发放,保证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待遇,社会化发放率一直保持在100%。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节点
根据国发【2015】2号、鲁政发【2015】4号和潍政发【2015】8号文件规定,我县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
三、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一)缴费基数:
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1、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教龄、护龄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3、绩效工资。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2、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比例4%。
四、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
1、改革后“中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
政策规定,在计算“中人”养老保险待遇时,设立10年过渡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2、改革后“新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政策: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即201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政策规定,“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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