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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17-01248 | 分 类: | 其他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4月17日 |
标 题: | 劳动保障监察政策问答(二)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劳动保障监察政策问答(二) |
劳动保障监察政策问答(二)
问: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答: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劳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8)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0)用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12)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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