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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17-00164 分  类: 其他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5日
标  题: 昌乐县农民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农民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昌乐县农民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流程

   

  为提供更为便捷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服务,鼓励和支持创业,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文件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669号)、《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潍坊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潍财金20152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

  二、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

  三、执行标准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贴息标准: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于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四、工作流程

  (一)将创业贷款担保政策在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申贷人员需持身份证、营业执照或人员类别证明到大厅业务窗口进行咨询或领取材料,业务经办人员首先了解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的身份,是否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人员范围(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查看该就业创业证的第6页的失业信息是否真实;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或《退役军人自谋职业证》;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提供所属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并加盖村委或居委会章,以示真实;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大中专(含技校、职业中专)毕业生《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五年之内有效;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刑解期满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人员将对申贷人员信息筛查,看享受几次,是否超期,查看是否在单位缴纳社保、就业;

  (四)业务经办人员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员发放相关材料:

  1、《借款申请书》;2、《昌乐县个人微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3、贷款人身份证明(统一格式)4、担保人《收入证明》;5、《昌乐县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调查表》;6、《昌乐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7、《昌乐县创业担保贷款人员情况调查表》;

  (五)贷款申请人员如实填写相关材料,1、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首页、个人单页和索引)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证明(加盖村委章)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基础材料需提供一式两份创贷中心与合作银行各存一份;

  (六)工作人员将对材料进行初审、登记、并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每周二下午统一交至创业担保中心,由业务人员对基础材料进行复审,对材料齐全的申贷人员,进行电话通知第二天由创贷中心、经办合作银行、县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入户调查,将对申贷人员经营场地、经营项目初步调查、留取影像资料,调查人员填写调查报告; 

  (七)交予经办合作银行查询贷款人员的征信及家庭贷款历史记录、客户经理进行资产评估等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客户经理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创贷中心,并通知申贷人员到创贷中心领取《昌乐县个人微利项目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与《同意贷款担保通知书》各一份送至经办银行,并手持一份贷款、贴息说明,告知贴息利率、贴息日期,经办银行核准贷款额度,提交市行,准备放贷,贷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低前将放贷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

  (八)工作人员将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基础档案整理盖章交予财政审核盖章,再经经办银行盖章后,统一装订存档;

  (九)贷款人员按时还本还息一年还款结束后,由客户经理写出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客户经理、后台经理、分管局长签字有效)一式三份,每周统一报送至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由创贷中心工作人员对人员名单筛查(是否超期享受,是否在我处担保)、核对产生的利息,绘制表格将中央省市地方分别计算,并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每季度低15日银行以红文件头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列出结清并享受贴息人员明细及放贷账号文件(一式五份)报送创业担保中心,再由创贷中心人员核查后,由人力资源汇总拟文剑件,交予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创贷中心盖章,报送财政局审核盖章;

  (十)对新放贷人员每季度低15日银行以红文件头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列出新增发放人员明细文件(一式五份)及贷款发放合同报送创业担保中心,再由创贷中心人员核查后,由人力资源汇总拟文剑件,交予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创贷中心盖章,报送财政局审核盖章;

      (十一)经财政部门同意,工作人员制定贴息人员签字表,逐一电话通知前来对账号并签字,初审无误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主任、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财政审批通过以后将所需金额拨付至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再由创贷中心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发放到申贷人员的放贷账号内,拨付后经办银行需从发放系统内导出发放明细一式三份并盖章报送财政局、创贷中心财务科、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将文件、结清证明、入账单、发放明细等材料整理装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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