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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19-38666 | 分 类: | 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7月17日 |
标 题: |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县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通知》(鲁政发〔2019〕1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9〕91号)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工作
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各参保单位要及时按照降低后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二、严格落实好调整缴费基数工作
按照国家、省规定,自2019年起,省统一测算公布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在公布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前,可暂按现执行的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按照省、市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公布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前,可暂按现执行的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市统一要求,按照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缴费清算。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按照省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此之前,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临时养老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77号)规定,对新退休人员发放临时待遇。
三、认真组织好落实工作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参保单位、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