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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19-43711 | 分 类: | 标准及经办流程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9年03月20日 |
标 题: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村(社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办理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村(社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申请材料
1、《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户口簿(核验原件)
五、办理流程
参保人向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相关材料,在符合条件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提交镇(街区)人社所,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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