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3.《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
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5.《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6.昌乐县财政局、昌乐县人社局《关于印发<昌乐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
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 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 号
8、鲁政发〔2020〕5号《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9、潍人社发[2020)3号《关于印发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时长主体工作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10、昌乐县人社局、昌乐县财政局乐人社﹝2020﹞28号《关于印发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政策对象
1、用人单位: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2、灵活就业人员:县内通过夜经济(每月从事夜间经营活动天数应达到一半以上)、小店经济等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三、补贴标准
1、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疫情期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2、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资金支付能力,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条件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五、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核验原件)
2.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核验原件)
3、本人从事夜经济、小店经济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或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外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窗口审核。
2.现场受理:提交相关材料,窗口审核后办理。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提交补贴申请。
(2)受理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进行审核。
(3)公示。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公示无异议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办理地点
昌乐县昌建大厦5楼508室
九、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电话告知
十、咨询电话
0536-625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