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范围
自然人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191号);
3、《关于全面实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166号)
三、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注销。
(一)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入学、服兵役;
(六)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四、申领条件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无就业经历人员,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五、申领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就业创业登记凭证
六、办理流程
申请-办结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方式)
昌乐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人社局窗口
九、证件送达方式
窗口自取
十、咨询电话
0536-6221591
十一、办理机构: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十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三、办理时间:夏季:8:30-11:30,14:00-18:00,冬季:8:30-11:30,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