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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22-97380 分  类: 昌乐县政协提案结果公开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7日
标  题: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1151号提案(关于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内容概述: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1151号提案(关于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对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11151号提案(关于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度:A 

                                       答复是否公开:是

 

 

马保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实施以来,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责任主体。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应当每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人社部门下步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大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力度,大力推行省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全部纳入省农民工工资监管平台进行监管。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形势和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源头治理,净化建设市场秩序,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四是继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日常巡查的检查重点,畅通欠薪维权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快立快处,坚决避免形成欠薪积案陈案。五是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联合办案、信息交流机制,开展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组织深入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和执法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批,对发现的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一批、打击一批、曝光一批、惩戒一批,形成不敢欠、不想欠、不能欠的强烈震慑。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昌乐县人社局,62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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