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2-98779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09日 |
标 题: |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323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323号) |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323号)
昌乐吉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杉杉与被申请人昌乐吉康商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323号)已审理终结。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至6月工资共计5500元。
因你下落不明,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