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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2-98160 | 分 类: | 退役军人政策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标 题: | 《昌乐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和《昌乐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3日 |
文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标 题: | 《昌乐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和《昌乐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和《昌乐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 |
《昌乐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和《昌乐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
为指导各镇(街、区)规范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办理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扶持
(一)创业扶持对象
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县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3.选树创业典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有关部门选树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三)创业贷款办理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按照以下条件及程序办理:
1.经办银行。与省厅签订合作协议的经办银行(农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恒丰银行)在县内的各级营业网点。
2.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县自主创业,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诚实守信,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4)个人自筹创业启动资金不低于创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且具备场地、设施、设备等生产资料,具备一定创业基础。金融机构认可的前景好、社会效益高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3.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县自主创办初创小微企业(注册登记 3 年内),有具体的创业项目;
(2)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但缺少启动资金;
(3)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4)企业正常经营,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无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5)无金融机构禁止的贷款失信行为。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
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4.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办理条件
(1)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县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注册登记 3 年以上);
(2)退役军人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实际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
(3)符合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条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
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租赁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经营场所权属证明);
(4)按照经办银行要求需要提报的其他材料。
(1)至(3)项材料在申请阶段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其他材料按照经办商业银行发布的办理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的材料要求向银行提交。
5.办理程序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原则上按照如下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基
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同步作业,减少环节,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1)申请。退役军人本人向创业地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现场进行退役军人身份查验和信息核对,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在《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中签署初步审查意见,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复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创业地与户籍地不为同一地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函询核实申请人身份的函询时间不计入复审时间),符合条件的,签署资格复审意见,及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后,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 7 个工作日内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成包括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核实、生产经营状况、申请人偿还能力调查评估等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若补充材料,经办银行需提前通知),3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不符合条件的,由经办银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交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四)创业贷款贴息
退役军人无需提交贴息申请,由经办银行向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贷款审批资料、本金利息还清记录等资料。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贷款人贴息资格后,提出贷款贴息方案。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并通过有关方式及时告知退役军人本人。不符合贷款贴息资格的,需及时告知退役军人审核原由。
(五)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申请条件
(1)退役军人或其他群体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
(2)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
需提交材料:
(1)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办理程序
(1)申请。初创小微企业到驻地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提供申报材料。
(2)审查。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申报材料审查,在《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3)审批。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实地调查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情况,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审批。
(六)选树创业典型
1.选树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创业事迹突出,具有良好信誉和社会影响力;
(3)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4)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犯罪记录。
2.选树方式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各退役军人服务站推荐创业事迹突出、模范带动性强的自主创业退役军人,形成专题事迹材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择优推荐,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
3.表扬宣传。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宣传报道创业事迹。
(七)取消资格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
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
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支付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扶持资金。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
(二)加强信息化运用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联网查询申请人所需有关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扶持信息数据库和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跟踪了解申请人创业情况,一人一档建立创业档案。经办银行要负责追踪贷款流向,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发现违约现象,及时告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监督考核
(一)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创业扶持贷款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月将创业扶持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对各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1.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2.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3.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4.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资格公示(模板)
附表1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资格认定表
申请人 |
£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名称:
£ 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名称:
□ 信用贷款、抵押贷款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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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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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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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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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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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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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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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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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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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过退役军人创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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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办理过退 役军人创业 贷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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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办理过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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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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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 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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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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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理由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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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承诺: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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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由贷款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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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区) 退役军人服务站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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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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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 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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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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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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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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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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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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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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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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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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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五份,正反面打印。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各执一份。
申请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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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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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否为退役军人 |
是□ 否□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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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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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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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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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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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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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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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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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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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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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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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承诺 |
本单位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真实、无误,如有虚假, 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区) 退役军人服务 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2
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注:此表一式四份。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表3
关于协助查询退役军人身份信息的函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1〕41 号)要求,为做好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扶持工作,现请贵单位协助核查有关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并及时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昌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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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经查询,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我县(市、区)籍退役军人,其登记信息如下:
姓名 |
性别 |
入伍时间 |
退伍时间 |
人员类别 |
是否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 |
是否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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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方式: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4
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资格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和《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和<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1〕42号)文件精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扶持资格。
1.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扶持的;2.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3.被纳入诚信体系“失信者黑名单”的;4.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5.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6.故意不按期偿还贷款的。
现将经审核通过拟发放贴息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若有异议,请实名反映,监督电话:
附表:
序号 |
法定代表人(申请人) |
企业名称(经营实体名称) |
贴息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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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年 月 日
昌乐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
为规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办理程序,提高保障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
户籍所在地在本县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
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类型、情形、程度等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后: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金额1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0.5万元;3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1万元;5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1.5万元;8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2万元;10万元(含)-12万元的,给予应急援助2.5万元;12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应急援助3万元。
(三)申请条件
1.大病专项救助。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户口本(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对于无法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的退役军人:①因困难程度较轻,未达到普惠性救助条件的,不在困难帮扶范围;②存在普惠性社会保障规定的不得享受救助情形,督促其立即改正,改正后再评估是否符合普惠性救助和困难帮扶;③对无相应普惠性救助政策予以救助等其他原因,确实生活严重困难的,直接履行困难帮扶审批程序后,给予困难帮扶。
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户口本(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户口本(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
站书面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 5 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入户调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民主评议,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 个工作日内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3.复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已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5 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
二、资金使用管理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采用现金方式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帮扶资金发放到个人。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三、服务保障
(一)规范办理流程。所有申请事项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
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办到底。
(二)提高工作效率。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
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和银行、保险、证
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
(三)强化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
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定期组织回访,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跟踪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监督考核
1.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回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月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县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对各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3.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表:1.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2.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状况调查表
3.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表(模板)
4.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公示(模板)
附表1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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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民 族 |
|
出 生 年 月 |
|
|
文 化 程 度 |
|
婚 姻 状 况 |
|
身份证 号 码 |
|
|||
申请人身份 |
□ 退役军人 □其他优抚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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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是否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 低收入家庭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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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致困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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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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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请普惠性 社会救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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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困难帮扶类 别 |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授权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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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项目由困难帮扶申请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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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区) 退役军人服务站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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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 服务中心 复审意见 |
经研究确定,发放帮扶资金 元。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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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审批意见 |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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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四份,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表2
昌乐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状况调查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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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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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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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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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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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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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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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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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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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职业状况 |
保障 |
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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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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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 |
张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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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生活法定赡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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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困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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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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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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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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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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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民主评议
会 议 记录 表
被评议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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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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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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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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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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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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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帮扶类型 |
£大病专项救助 □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 □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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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内容 |
个人申明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是否符合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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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人数 |
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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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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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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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结果 |
按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工作流程规定,经评议, 人参加, 人同意, 人不同意, 弃权。 £ 民主评议通过£ 民主评议未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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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代表签字 |
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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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代表 |
村(居)民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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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负责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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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加民主评议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组成,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附表4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公示
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昌乐县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实施细则>和<昌乐县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实施细则>的通知》(乐退役军人发〔2021〕 号)文件精神,经本人申请、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决定对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优抚对象) 进行帮扶,现予公示。
公示期5个工作日,自20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欢迎广大居民对困难帮扶事宜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镇(街、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反映,监督电话:****。
**退役军人服务站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