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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2-97787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2年12月29日 |
标 题: |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561号)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561号) |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561号)
公 告
青岛莱益鑫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申请人张磊与被申请人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莱益鑫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乐劳人仲案字〔2022〕第561号),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仲裁申请、答辩通知、开庭通知公告送达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仲裁申请
申请人张磊称2021年7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业务员工作,按月发放工资4000元,2022年3月1日15时41分在业务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仲裁请求:1、确认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6月22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6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4532元。
二、答辩通知
1、你单位应当在2023年2月8日前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你单位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2023年2月8日前提交本委。
3、你单位如提出反申请,需在2023年2月8日前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开庭通知
1、开庭时间:2023年2月10日上午9时
2、开庭地点: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昌乐县昌盛街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四楼406室,电话:6271970
3、如果被申请人、第三人不按期到庭,本委将缺席仲裁。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