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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3-98462 | 分 类: | 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1日 |
标 题: | 居民养老政策解读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居民养老政策解读 |
居民养老政策解读
一、参保全覆盖: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有弹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档次为每年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8000元。城乡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弹性选择,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早缴多得。
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居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三、政府有补贴: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县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对选择缴费标准35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500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标准800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四、死亡有补助: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500元。
五、待遇有保障: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每月享受待遇=162元+(个人缴费账户全部储存额+县政府补贴+利息)÷139。按国家政策规定,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政策倾斜,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如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政府缴费补贴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益人。
六、政策有倾斜:对脱贫享受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七、注意事项:参保居民缴费期间出现缴费中断的,到达待遇领取年龄补缴中断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银行卡(折)丢失的须到发卡(折)银行挂失、补办新的银行卡(折)后,将新的银行卡(折)复印件报送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金方可补发到新的银行卡(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