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址 | |
地址 | |
工作职责 | |
领导信息 | |
值班电话 | |
传真 | |
受理投诉部门 | |
受理投诉电话 | |
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 |
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3-98240 | 分 类: | 技能培训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3日 |
文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2023年度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十四五”规划和省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任务,全面掌握我县培训机构情况,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准确有效的培训信息,根据《潍坊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和《潍坊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原则
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社会公示。
二、登记范围
在潍坊市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并志愿为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城乡劳动者提供培训服务(项目制培训除外)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三、提交材料
(一)单位申请、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属于政府举办的公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政府及其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查验。
(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介绍信(附件2)。
(四)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五)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一览表(附件4),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
(六)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方法和形式、培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
(七)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附件3),以及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实训设施设备佐证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持《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于2023年3月9日前将纸质版(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电子版报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科(昌建大厦4楼419室 联系电话:6293855),逾期不再受理。
(二)核实登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中心于2023年3月14日前按“资料审核+实地考察”的形式,组织专门人员及第三方对提出申请备案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审核后,择优确定备案机构及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登记。
(三)网上公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登记汇总的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登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外发布。公示无异议的,报潍坊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并结合登记备案的培训机构上年度职业培训开展情况和职业培训能力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中心制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专业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登记备案一年一次,期间不再增加新的培训机构。
(五)签订协议: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与确定的备案就业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方面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办学许可证。基本信息如有变化,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
2.在申请备案所在地具有满足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实操场所;有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相应实训材料;配备相应的录像和面部识别考勤设备及其他所需的硬件设施;配备专业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师资队伍;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3.须在许可专业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超范围组织培训;须在登记备案属地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跨区域开展培训。
4.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教学管理严谨,培训质量较高,杜绝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社会信誉较好,近3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以及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单独设立科目,独立核算收支及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培训活动顺利开展的流动资金支持。
6.教学场地具有满足申请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需有固定场所,其中,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达到200㎡以上,实操教学场地达到150㎡以上,租用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2年;同时符合教学及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7.师资要求:具有满足申请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师资队伍。应具备教职员工4人以上,每个培训专业(工种)或技能至少配备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相应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兼职理论教师和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教师需要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专职教师在本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学校法人或负责人需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
六、日常培训监督管理及要求
(一)支持属地范围内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备案承担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
(二)经确认登记备案的培训机构须在许可专业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超范围组织培训,期间需要调整培训职业(工种)的,须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培训机构须在登记备案属地范围内招生培训,不得跨区域招生培训。
(四)推广应用“潍坊职业培训网络平台”和“青桔创课”进行培训、监管。
(五)需将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职业指导等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六)配备相应的录像和面部识别考勤、“萤石云监控”等硬件设施。
(七)纸质培训资料需保存5年以上,不得遗失或损毁。
(八)能够按照实际收费情况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九)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备案列入目录清单:
1.超过年检期限的;
2.当年度未按时、按质完成培训任务或当年度未开展培训任务的;
3.利用各种手段虚报、冒领、骗取培训补贴的;
4.有乱收费或其他违规违法情况拒不整改的;
5.将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6.管理混乱、违规收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应当取消培训资格的其他情形。
(十)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如有变化,须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和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
(十一)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6293855
邮箱:clxjyrczxpxk@wf.shandong.cn
附件:1.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2.单位介绍信
3.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
4.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一览表
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3月3日
附件1
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
||||||||||
机构地址 |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
批准部门 |
|
批准文号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机构性质 |
A.公办;B.民办;C.企业 |
||||||||
机构类型 |
(院校型、企业型、训练中心)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许可证号 |
|
年检有效期 |
|
||||||||
教学场地情况 |
总面积 |
理论教室 |
实操教室 |
计算机室 |
|||||||
㎡ |
㎡ |
间 |
㎡ |
间 |
㎡ |
个 |
|||||
单位简介 |
|
||||||||||
专业设置情况 |
专业名称 |
等级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单 位 介 绍 信
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兹有我单位 同志 人到你处办理昌乐县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事宜。我单位承诺所提报材料真实合法,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盖章
2023年 月 日
附件3
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清单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配置及性能说明 |
数量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4
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和教师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学历、学位 |
专业等级(初/中/高) |
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 |
职业资格证 |
管理人员 |
专兼职情况 |
联系电话 |
社保缴纳情况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