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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23-00984 分  类: 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标  题: 昌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文  号:
内容概述: 昌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昌乐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档次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三、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各项补助、资助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如需缴纳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的,需到户籍所在地镇街人社所办理特殊缴费手续,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缴费方式中的补缴模块完成缴费。

  四、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本年度正常缴费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中选择35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五、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2023年开始我代缴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350元,同时给予财政补贴。

  六、未参保城乡居民如何参保缴费

  符合参保条件首次缴费的城乡居民,需要先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然后才能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完成缴费。每年正常缴费人员,可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缴费。

  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补缴

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八、缴费完成后,缴费档次不再更改

  城乡居民缴费时可以选择与以往缴费年度不同的缴费档次。每个年度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只能缴纳一次,缴费已经完成的,缴费档次不再调整。

  九、居民养老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缴费、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从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时可申请提前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十、居民养老金待遇组成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我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①65周岁以下为每人每月162元;②65周岁(含)—74周岁每人每月167元;③75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172元。为鼓励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多缴年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比例增加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十一、居民养老金领取手续和发放方式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在到龄当月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人社所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十二、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待遇

  城乡居民无论在参保缴费期间还是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均可依法继承。我已为领取居民养老金待遇人员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十三、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跨地区转移,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将来按新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十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办理手续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对居民养老保险进行中断处理,不退保;在其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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