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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3-01587 | 分 类: |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3日 |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13日 |
| 标 题: | 昌乐县2023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3日 |
| 文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标 题: | 昌乐县2023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昌乐县2023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昌乐县2023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职业介绍补贴
政策依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潍人社发〔2020〕2号)
政策内容: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驻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驻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执行期限:长期
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开户银行信息;
(2)介绍“四类人员”就业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毕业证编号、电话号码等,并由被介绍就业人员本人签字),经吸纳就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
(3)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吸纳“四类人员”就业的用工备案表及社会保险增员表(需加盖吸纳就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公章)。
申报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吸纳“四类人员”就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或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审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2年内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对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情况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通过相关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并通过发送短信或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所介绍的“四类人员”进行核实,审核结果由审核工作人员在同级基金稽核人员监督下签字确认。
(3)公示。审核通过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通过审核确认的职业介绍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29697
二、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潍坊市就业见习万岗募集计划的通知》(潍人社字〔2023〕42号)。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执行期限:长期
见习对象: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申领条件:按规定组织见习工作,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结束后,见习单位按规定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
申报材料:
(1)《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
(2)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银行凭证
(3)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
(4)保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提前留用或见习期满,须提交《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6)《山东省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
(7)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提供与留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申报流程: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见习人员见习期结束后,见习单位按规定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32946
三、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4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85号)做好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工作。
政策内容: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孤儿毕业生,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适用对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
(2)特困人员毕业生;
(3)孤儿毕业生;
(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
(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
(6)残疾人毕业生;
(7)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执行时限:长期
申报流程:
(一)毕业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填写提交相关信息和个人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承诺书。通过系统大数据校验比对申请资格有效的,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未能通过校验比对的,须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如上传材料不清、不全,学校、市级有关部门无法有效核实的,毕业生应在审核期间按照系统反馈的审核意见及时重新上传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逾期未申请或规定期限内相关佐证材料无法审核通过的,视为自愿放弃申请。
(二)学校审核。各学校须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录信息网“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模块进行审核,务于9月26日前完成初审并通过系统提交。审核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毕业生是否属于毕业学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二是系统校验比对不通过的毕业生,申请类别与佐证材料是否相符。审核不通过的,学校须注明未通过审核原因并通过系统反馈毕业生本人。
(三)市级复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主校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毕业生信息和佐证材料复核工作。复核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人员名单,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对涉及毕业生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四)省级备案拨付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公示后的各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备案,并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确无社保卡账户的发放至个人名下其它银行账户)。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32946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19〕17号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保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已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执行期限:长期
申报条件:
(1)招用企业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不含补缴月数),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失业登记状态的十二类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认定范围由各县市区制定)。
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单,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单,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身份证,社保卡账号,《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
申报流程:线上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模块申报。线下为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窗口。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6-6251817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潍人社字〔2019〕29号)、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潍人社发〔2020〕3号
政策内容:
(1)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适用对象:
(1)昌乐县行政区域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2)在昌乐县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申报条件:
(1)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后,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
(2)在昌乐县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执行期限:长期。
申报材料:人员名单、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申报流程: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城乡公益性岗位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6-6251817
六、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潍人社字〔2022〕42号)
政策内容:家政服务机构为16-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标准给予补贴。
适用对象:16周岁至60周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人员。
执行期限:长期。
申报条件:
(1)申请机构条件:①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机构。②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2)人员条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16至60周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申报材料:线下填写《潍坊市家政服务机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1)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3)劳动合同
(4)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流程:线上可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模块申报;线下可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服务窗口申报。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29697
七、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潍人社字〔2022〕42号)
政策内容: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50%的比例给予平台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
适用对象: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新业态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
执行期限:长期
申报条件: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新业态平台企业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材料:线下填写《潍坊市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1)新业态平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名单复印件;
(3)劳动合同。
申报流程:
(1)补贴申请。平台企业向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保险费收费发票、被保险人名单、劳动合同。
(2)受理审核。人社部门依托就业系统审核相关数据,并核实企业信息。
(3)信息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企业银行账户。具体流程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29697
八、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潍岗贷”)
政策依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社函〔2023〕5号)
政策内容:人社部门会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的政策性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便捷审批通道申请,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
适用对象: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稳岗扩岗优质企业,就业弹性大、民生关联度高的养老、托育、家政等企业,”用工难、用工贵“问题突出的稳产保供企业等。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申报条件:
(1)企业成立1年以上
(2)企业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以办理就业登记人数为准)
(3)上年度用工人数未减少且申请贷款时用工人数不低于上年末水平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推荐企业名单,贷款具体所需材料由经办银行自行制定。
申报流程:
(1)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潍坊市“潍岗贷”专项贷款申请表》。
(2)资格审查。县市区人社部门协助核实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对已纳入潍岗贷推荐企业名单的企业,由经办银行提供“免申服务”。未纳入名单的申请企业,核实无误后推至经办银行。
(3)银行审查。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审查结果由经办银行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29697
九、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提高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通知》(潍人社字〔2021〕13号)
政策内容: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适用对象: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长期
申报条件:
(1)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还款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
(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职工花名册
(3)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
(4)企业财务报表
申报流程: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经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潍坊银行)网点提出办理申请,经办银行将申报材料报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查阅相关工作台账,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退回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认定意见,联系申请人进行贷款发放或退回申请。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
咨询电话:0536-6293859
十、创业者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提高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通知》(潍人社字〔2021〕13号)
政策内容: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创业者本人扩大就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执行期限:长期
申报条件:
(1)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
(2)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人员类别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户口本;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识别卡;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无法查询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申报流程: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经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提出办理申请,经办银行将申报材料报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查阅相关工作台账,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退回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认定意见,联系申请人进行贷款发放或退回申请。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担保贷款科
咨询电话:0536-6293859
十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规〔2021〕1号)、《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流程>的通知》(潍人社函〔2021〕13号)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人员提高到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执行期限:2026年4月30日
申报条件: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补贴时近4个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29697
十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规〔2021〕1号)、《潍坊市人社局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流程>的通知》(潍人社函〔2021〕13号)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适用对象: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
执行期限:2026年4月30日
申报条件: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正常经营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表。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的本人社会保障卡中。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29697
十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2号)、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规〔2021〕1号)、《潍坊市人社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资金拨付工作流程>的通知》(潍人社函〔2021〕13号)
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2026年4月30日
申报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一次性创业岗位补贴申领表。
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公示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经办单位: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36-622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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