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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4298457/2025-00795 | 分 类: | 政策措施 |
| 发布机构: | 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01日 |
| 标 题: | 2025年昌乐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 文 号: | |
| 内容概述: | 2025年昌乐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 ||
2025年昌乐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各地最低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或者最高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已经启动缴纳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市、县(市、区)可以顺延一年执行。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三)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执行。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困难群体代缴身份的,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四)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五)落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规范待遇领取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除提前领取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超过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计发系数外,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系数一律按139计算。已按其他系数计发待遇的不再调整。
(二)重度残疾人申请提前领取待遇的,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待遇,之前待遇不予补发。
国家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