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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57/2026-01381 分  类: 技能培训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标  题: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文  号:
内容概述: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5〕37号)、《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潍财社〔2025〕13 号)。

二、项目内容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资金支持  

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根据本人意愿,持本人身份证、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证明等材料自主选择到当地备案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由备案培训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实行培训机构代领。  

五、办理材料 

  1.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职业培训补贴代领申请表》; 

  5.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 

六、操作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经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合格证书等),由培训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统一向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培训补贴代领申请表》;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  

(二)受理审核。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无误后,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联系方式  

 0536-8018123 

八、办理地点 

昌乐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一楼17号窗口

九、办理机构 

 昌乐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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