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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4298406/2018-06691 | 分 类: | 通知.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年06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 文 号: | |
内容概述: |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在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县潍坊古营春酿酒厂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SPSC20180126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PSC20180126 |
样品名称 |
蓝宝石之恋酒 |
生产日期 |
2017年1月9日 |
型号规格 |
480ml/瓶 |
标称生产企业 |
潍坊古营春酿酒厂 |
被抽样单位 |
潍坊古营春酿酒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酒精度 |
检验机构 |
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18年3月21日 |
检验报告送到企业日期 |
2018年3月21日 |
(二)产品控制情况。2018年3月21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指定宝都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核查处置工作。2018年3月21日,宝都市场监督管理所向该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产品共生产60瓶,至2018年3月21日,除抽检的4瓶外,其余56瓶未销售,立即进行了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宝都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我局于2018年2月7日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抽检的蓝宝石之恋酒是2017年1月9日生产的,共生产了60瓶,规格为480ml/瓶,抽检了4瓶,至2018年3月21日,剩余的56瓶蓝宝石之恋酒被我局依法扣押,一直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对该次抽检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乐市监生处字(2018)第81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潍坊古营春酿酒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蓝宝石之恋酒进行复查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特此通告。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