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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4298406/2018-06691 分  类: 通知.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5日
标  题: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文  号:
内容概述: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关于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我县潍坊古营春酿酒厂抽检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SPSC20180126的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PSC20180126

样品名称

蓝宝石之恋酒

生产日期

201719

型号规格

480ml/

标称生产企业

潍坊古营春酿酒厂

被抽样单位

潍坊古营春酿酒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酒精度

检验机构

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8321

检验报告送到企业日期

2018321

(二)产品控制情况。2018321日,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刻指定宝都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核查处置工作。2018321日,宝都市场监督管理所向该厂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产品共生产60瓶,至2018321日,除抽检的4瓶外,其余56瓶未销售,立即进行了查封扣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下达了停止生产销售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宝都市场监督管理所调查,我局于201827日对潍坊古营春酿酒厂抽检的蓝宝石之恋酒是201719日生产的,共生产了60瓶,规格为480ml/瓶,抽检了4瓶,至2018321日,剩余的56瓶蓝宝石之恋酒被我局依法扣押,一直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对该次抽检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乐市监生处字(2018)第81号。目前,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潍坊古营春酿酒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确认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蓝宝石之恋酒进行复查抽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特此通告。

 

            

           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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